1.写在前面
2.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逐条解读
3.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监会负责人答记者问
4.后记
写在前面
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范法规,最早还要追溯到银监会等七部委2010年共同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一用就是7年多。
在这之前,银监会、联席会议等各方,虽然陆陆续续累积下发了约20份左右的规范性文件(部分如下图所示)
但是由于各地的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管机构不统一(主要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金融办,但是有不少地方有差异,甚至有的地区没有金融办),以至于融资性担保业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规范。
而在过去,个别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风险事件,暴露出一些融资性担保机构存在资本金不实、挪用或占用保证金、以理财等名义占用客户贷款、关联交易复杂等问题。
对此,国发〔2015〕43号文《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就已经提出要“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守住风险底线”
而具体的要求,首先就是加快监管法治建设。推动《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尽快出台,完善融资担保监管法规体系。
同时,在今年银监发〔2017〕6号文中也提出“(三十一)防范社会金融风险。各级监管机构应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范融资担保和小贷公司行业。”
于是,这部《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这部级别为“行政法规”的条例终于落地。
下面为法规的逐条解读:
第683号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7年8月2日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融资担保是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发展普惠金融,促进资金融通,特别是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较快,同时也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经营行为不规范不审慎甚至引发风险、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意愿有待增强和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作用,同时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
制定本条例,既是实践需要,也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要求。
问: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门槛”是什么?
答: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具有金融属性,需要严格监管。首先就是设立融资担保公司要有一定的“门槛”,这是强化源头治理的需要。
为此,条例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管部门批准。
除了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外,融资担保公司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等。
考虑到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同,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提高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
此外,对于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例还规定了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条件。
问:融资担保公司主要应遵循哪些经营规则?
答:完善的经营规则是规范融资担保公司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核心,也是条例的主要着力点。
这方面的主要规定包括: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各项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担保责任余额;
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同一被担保人、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
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并须依法报告和披露;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自有资金运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禁止融资担保公司从事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以及受托投资等活动。
问:条例如何强化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答:为强化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的不同情况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制度;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制定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应急预案。
二是规定了具体监管措施,包括:
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与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
发现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形成重大风险的,可以责令其暂停部分业务、限制其自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责令其停止增设分支机构等。
三是规定了融资担保公司应当遵守的监管要求,包括
按照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报告跨省域开展业务的情况;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等。
此外,为严格责任追究,条例还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以及违反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要求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至此,银监会终于完成了一项待拟行政法规,而这份条例,可能对于不少金融机构而言,关系不大。不过需要提醒的是,银监会的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中表示,今年应完成的立法项目多达46项。
可以看到,银监会至今完成并公布的法规制度(押品管理、慈善信托、融资担保),距离整个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完成,依然相当遥远。
从银监会2017年年中工作座谈会的通稿中可以了解到,2017年接下来可能还将迎接18项制度的下发。
所以,结论就是,接下来依然会有大量的新规来袭。更不用说即将落地的大资管新规了。
作为金融人,今后还是不能有丝毫的懈怠,2017年监管大年,已经进入下半场。这样都过来了,接下来还是得好好过,认真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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